律所春节送礼名单曝光:是公关勾兑还是出于无奈?
这几天,网上一直在热传一份上海某律所今年春节给人送礼的详细清单,其中涉及的违法违纪问题已经被上海纪委监察委立案查处。根据正式通报,涉及公职人员58人,确认收受礼品的有54人(包括退休人员20人),其中在职局级干部6人。所收礼品分别为价值300元左右的农副产品、纪念邮册、面值1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美容卡、消费卡或现金,有1人收受了1万元消费卡、1人收受了1万元现金。
根据网传的详细收礼名单人员,疑似法院法官是这份名单中的收礼大户,其中包括众多三级法院法官及法院领导,当然,也有检察院、司法局甚至监察委的领导。权威结果还需要官方最终确认公布,在此,不做断言,还是让我们期待官方的最终处理通报吧。
昨天,本号刊发了《上海一律所春节向公职人员送礼被查!(附名单:涉案公职人员58人,已经确认54人)》一文后,后面的留言可谓意见分歧很大:有人认为律师送礼是迫不得已,不送礼办不成事;有人认为律师送礼就是勾兑公关,是为了以后获得额外特权。就像是先有蛋,还是现有鸡,究竟该如何看待?
根据法律设计,律师和法官本应是互相配合、互相沟通、互相制约,为司法公平、社会正义的两支有交叉但不会重合的力量,因为,一旦两者构成经济利益共同体,损害的将是社会公平正义、司法的中立裁判属性。
只要律师跟法官亲密无间的纠缠在一起,诉讼官司将无往而不胜,制造的冤假错案也会屡禁不止。从近些年查处的法官贪腐、律师犯罪案件中,已经不止一次的证明了这种观点,可以说,法官贪腐案的背后,基本都有一个或数个律师的行贿情节;而律师违法案件,基本都有向司法人员利益输送的基本事实。
当然,除了请托受贿等的利益输出,还有为了有限司法资源的争夺,也就是某些人口中的“送礼不为了案件照顾,只求办案时行个方便”,貌似危害并不大。前几天,法萌君看到一篇文章,讲的是,国外某打官司的当事人,在法官网上文章的后面点赞了十几次,就被二审法官认为有违法官中立规则,将案件发回重审。为求方便而送礼,谈何不是行贿?
一直以来,我国法律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弱于对受贿人,而且都将“获得利益”才作为刑事打击对象。刑法规定,必须达到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”,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“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”或“其他情节”,才构成行贿罪;国家工作人员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”,或者是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”的行为,才构成受贿罪。
只有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行贿较大的,才构成行贿罪;索贿之外,只有给别人谋利了,才构成受贿罪,这实际上变相加大了惩处行贿和受贿的难度,因为要证明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”和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,这种带有主观的、自由裁量权的东西,根本不容易。
所以,我们就看到了,像上文提到的这种律所名义的,逢年过节给他人送礼,明眼人一看就是行贿的行为,但很少有被定性为行贿罪的,最多只是作为案发后受贿罪的一个情节。
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的规定:任何人企图直接或间接向政府官员或机构,提供或承诺任何有价值的东西,以期影响政府官员的行为、或索取对欺诈行为提供帮助、或引导政府官员实施违法行为,都是贿赂罪。只要承诺给予好处,期望获得好处就可获罪,而我国刑法规定,必须实际获得或给予不法利益,才能获罪,这就是差别。
正是基于此,我们看到国人很多当行贿被查后,提出了什么“迫不得已,情有可原”之类的解释,抑或虽然受贿了,但提出什么没给对方什么非法利益之类的解释。只要没被抓住真凭实据“谋取利益”最多算是违纪,这些思想和实践做法的成立,实际上变相纵容了行贿和受贿之风的盛行。
稍微细想一下,既然今年开列一百多人的名单春节送礼,那么中秋节是否会送,去年春节是否会送?反向思考,仅一个律所就收取这么多,会不会收取别的律所或他人的节日送礼?累计起来,该是多么庞大的送礼数额和情意往来?如果仅以违纪处理,能否取得惩戒贪腐、以儆效尤的效果?
争论送礼“是主动公关还是迫不得已”,根本没有什么价值,因为其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,那就是送礼与收礼都构成了违法违规,是对于那些没有送礼的,没有收礼的社会大众,乃至社会风气、法律尊严,都是一种伤害。
片面强调公职人员坐怀不乱,防腐拒贿有失偏颇,行贿行为也是败坏社会风气,滋生腐败的温床。受贿和行贿就像一对“孪生兄弟”,有受贿就一定有行贿,有行贿必有意志薄弱者受贿。如何破除,必须双管齐下,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。
任何队伍都有害群之马,即使一个法院里面,95%以上的法官都没问题。但那剩下的5%的害群之马,往往决定了人们对司法的印象;同样的道理适用于律师队伍。
在现如今已经宣布“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”的时期,居然还开列名单送礼,另一方居然还敢收,而且还是执法懂法的法律人员,不可谓不是顶风作案,挑战底线。
即使构不成犯罪,送礼的律所注销,收礼的公职开除,这样的行政责任,看谁以后还敢受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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